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9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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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永昌 即陳 昌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捌拾伍萬捌仟捌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59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永昌即陳│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88%│││199875│昌碩│1月09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陳永昌即陳│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0695│昌碩│1月09日││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陳永昌即陳│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99%│││485983│昌碩│1月09日││計算之利息│││元│││││├──┼───┼─────┼──────┼──────┼───────┤│005│新臺幣│陳永昌即陳│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303066│昌碩│1月09日││算之利息│││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4│新臺幣│陳永昌即陳│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87512│昌碩│1月09日││算之違約金│││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永昌即 陳昌碩 於民國94年02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4年02月14日起至民國96年02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88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1月08日止累計472,274元正未給付,其中199,875元為本金;272,399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永昌即陳昌碩於民國91年11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元,約定自民國91年11月18日起至民國95年11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1月08日止累計82,196元正未給付,其中20,695元為本金;54,499元為利息;7,00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陳永昌即陳昌碩於民國94年08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510,000元,約定自民國94年08月09日起至民國99年08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1月08日止累計1,509,529元正未給付,其中485,983元為本金;908,989元為利息;114,55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陳永昌於民國93年07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分0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1月08日止累計707,862元正未給付,(其中187,512元為本金,520,350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陳永昌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1月08日止累計1,087,031元正未給付,其中303,066元為消費款;783,965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
(六)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小額透支借據、小額信貸借據、通信貸款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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