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76號

原告 吳菁華

被告 何舜生

尚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敏華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信託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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