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7號

原告 蕭宇涵

被告 陳冠華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附帶民訴等案件,本院於114年1月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附表所示漏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附表:

原裁定漏載部分

更正後之內容

當事人欄漏載「被告 陳冠華 住詳卷」

「被告 陳冠華 住詳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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