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6號原告 林雍然 被告 范永生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審交易字第49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法官賴鵬年法官謝欣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林國維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