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73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仲堯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年度毒偵字第633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04年度聲沒字第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仲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毒偵字第6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扣得之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MDA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持有,為違禁物。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均係違禁物。依首揭說明,均應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鈺翰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重量│備註│├──┼────────┼────────┼─────┤│1│含第二級毒品甲基│1包/驗前淨重:│檢品編號:│││安非他命透明結晶│0.4946公克;驗餘│B0000000││││淨重:0.4909公克││├──┼────────┼────────┼─────┤│2│含第二級毒品甲基│1包/驗前淨重:│檢品編號:│││安非他命透明結晶│0.1689公克;驗餘│B0000000││││淨重:0.1654公克││├──┼────────┼────────┼─────┤│3│含第二級毒品3,4-│1粒/驗前淨重:│檢品編號:│││亞甲基雙氧安非他│0.3007公克;驗餘│B0000000│││命(MDA)藍色錠│淨重:0.1830公克││││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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