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4年度重訴字第3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1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唐于智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小玲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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