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24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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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2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2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濬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貳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七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玖佰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