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2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2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相對人即債務人寶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零陸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2017年06月24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使用至2018年11月07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11069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專案同意書、行動電話費帳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