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062號公訴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5年10月18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書記官郭育秀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