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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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原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原訴字第37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少謙指定辯護人李泰宏律師被告黃柏翼選任辯護人 蔡勝雄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4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少謙、黃柏翼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徐晶純法官李承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惠棋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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