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145號抗告人即原告順興元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順財 抗告人與相對人 周育丞 等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抗告人對本院102年12月30日102年度補字第214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書記官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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