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7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37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379號原告 蔡麗君 上列原告因就業服務法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起訴之聲明(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裁判,例如「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一份。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書記官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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