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74號原告 石忠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克誠 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宇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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