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71號原告芮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雅鈴 當事人與被告台灣星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44,4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0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書記官陳其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