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70號原告 塗翔喆
楊慧芬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宗欽蘇中毅蘇中信蘇中仁蘇中吉 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萬6,400元。
㈡本件原告應以民事陳報狀記載之被告,補正完整訴之聲明,
提出一份記載完全之民事起訴補正狀,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1
9條第1項規定,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以供本院送達對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宇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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