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09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李淨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瑪爾科技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具狀補正被告瑪爾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對被告瑪爾科技有限公司之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瑪爾科技有限公司係法人,須由代表人為訴訟行為,原告起訴時漏列被告瑪爾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是原告對被告瑪爾科技有限公司起訴之合法要件顯有欠缺,爰依前揭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被告瑪爾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對瑪爾科技有限公司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幸艷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書記官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