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35號抗告人南亞畜牧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陳延瑋 相對人即原告亞洲默克動物藥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國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4月24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公司營業所在新北市○○區○○路00號9樓,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4日所為之移轉管轄裁定,誤載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被告對此提出抗告,應認有理由,是依上開規定,將原裁定撤銷,並裁定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書記官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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