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覽卷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5號聲請人 楊聖平 相對人即原告 楊翊晟 相對人即被告 楊先興楊順成 之繼承人
楊復連 即楊順成之繼承人
楊清治 即楊順成之繼承人
李楊丟 即楊順成之繼承人
楊甚安楊皆得 之繼承人
楊明山 即楊皆得之繼承人
楊甚吉 即楊皆得之繼承人
周伸 即楊皆得之繼承人
周阿勤 即楊皆得之繼承人
黃周 阿蜜 即楊皆得之繼承人
周秀利 即楊皆得之繼承人
周雪芳 即楊皆得之繼承人
周駿宇 即楊皆得之繼承人相對人即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陳 楊樹蘭 之遺產管理
人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相對人即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 楊林挽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黃莉莉相對人即被告 楊麗雲楊天泰 之繼承人
楊建都 即楊天泰之繼承人
楊麗娥 即楊天泰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0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0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現由111年度司執字第90716號強制執行拍賣共有物,聲請人為共有土地上未辦保存登記房屋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00○0號房屋之所有權人,為釐清是否符合拍賣公告所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優先承買權之要件、共有物拍定人間法律關係,及聲請人所有之建物於系爭事件之現況調查等情,有閱覽、抄錄、影印他造當事人所提證物,及複製電子卷證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規定聲請准予閱覽卷宗,並複製電子卷證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號、第455號裁定意旨參照)。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據其提出拍賣公告、房屋稅籍證明書為憑(見本院卷第15至21頁)。惟聲請人於系爭事件,並非當事人,且系爭事件之原告已具狀表示,聲請人非土地之共有人,不同意聲請人閱覽卷宗等語(見本院卷第23頁),而聲請人所提前開資料,尚不足釋明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揆諸上開說明,自不符合法定要件。從而,聲請人聲請閱覽系爭事件卷宗,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書記官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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