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4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志軒 即 林庚 申代理人 黃蘭英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9,000元,逾期未補正暨預納,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且經本院審查完畢,認有預繳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暨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如逾期未補正暨預納,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書記官林政良附件:
(一)債務人自陳其現於花店擔任業務之工作,每月收入約為新臺幣(下同)27,000元等語,請債務人補提「雇主名義」出具之薪資證明文件。
(二)請債務人補提受扶養親屬 林祐愷 、 林吳冉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釋明每月有無實際支出林祐愷、林吳冉扶養費用?如有,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用金額各為若干?
(三)請債務人釋明名下有無保險契約?如有,請提出保險契約,並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若無,亦應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