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3年裁字第10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一○六號
抗告人鄉安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右抗告人與相對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間公平交易法事件,保你家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參加訴訟。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五四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法院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以因該裁判而受不利者為限,若未因裁判受何不利,即無提起上訴或抗告餘地。
二、訴外人保你家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參加抗告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公平交易法事件之訴訟,原裁定駁回該公司之參加,於抗告人無何不利,其提起抗告,揆諸首揭說明,難謂合法,應予駁回。保你家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抗告部分,另為裁定,附此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綠星
法官高啟燦法官黃合文法官黃璽君法官廖宏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邱彰德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