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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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原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原重附民字第2號原告 吳祈皜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 林淑麗 原告 吳建德 被告 戴啟豪
李杰穎 李楊弘 陳治程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113年度原訴字第2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藍雅筠
法官古御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