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桃交簡附民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87號附民原告 賴信宗 附民被告 鐘柏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桃交簡字第5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翁健剛法官林育駿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子竣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