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80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二日第一審判決(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三六三號),於九十八年三月十六日收受判決後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屆滿後二十日內(即九十八年四月十五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