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2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2680號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號3樓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區○○段572建號之共用部分鹽新段608建號(面積:
673.22平方公尺)之權利範圍為何?又該共用部分是否在本件抵押權設定範圍之內?二○○○區○○段573建號之共用部分鹽新段608建號(面積:
673.22平方公尺)之權利範圍為何?又該共用部分是否在本件抵押權設定範圍之內?
三、正確之不動產標示附表。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書記官林同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