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40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40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4095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債務人黃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零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19783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1年04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1,404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Y19783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二、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26日所為101年度司促字第22136號之支付命令內容,與債權人聲請狀所載相符,並無顯然錯誤,債權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又本件債務人姓名為 王淑 「真」或王淑「眞」,常因民間書寫習慣或文字輸入設備於排版、列印時使用字型碼之不同而稍有差異,惟就當事人同一性而言,並無二致;況且,原支付命令內已載明債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經核對其戶籍資料後,應無錯認債務人之虞,併此說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書記官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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