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字第237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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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376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

被告 游添成 (即 游欽存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游欽存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游欽存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游欽存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游欽存生前積欠如主文第1、2項所示信用卡及小額信貸債務,嗣其死亡而由被告繼承等情,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帳務明細、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帳務明細、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足認原告依消費借貸及繼承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主文第1、2項所示給付,應屬有據。至被告辯稱其不知悉本件債務存在等語,並無礙其依繼承法律關係概括承受游欽存生前之財產權利義務關係,此觀民法第1148條第1項本文規定即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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