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19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銘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8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銘宏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銘宏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經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劉芳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尹茜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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