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8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84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蒲莉蓉選任辯護人陳育仁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蒲莉蓉與 黃國峰 為夫妻(兩人於民國101年7月17日在大陸地區結婚,於103年4月14日申登),告訴人 張素貞 與黃國峰前為夫妻(兩人於101年5月11日兩願離婚)。
緣告訴人與黃國峰於離婚後仍有聯絡,被告因不滿告訴人介入其與黃國峰間之感情,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於105年6月20日19時3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巷○號住處,透過網際網路連線登入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臉書),以其所申設之臉書帳號「 王莉 」分享告訴人在臉書帳號「SueChang」個人頁面所張貼其與黃國峰婚姻存續期間之合照,再於合照上附註文字記載「偷人的感覺怎麼樣」、「偷我老公是什麼感覺呢,為什麼喜歡犯賤呢」、「偷我的男人是不是很開心呢,可憐的老女人,為什麼喜歡偷別人的男人,難道你沒男人要所以喜歡偷男人」,並在自己之臉書上張貼告訴人與黃國峰之合照,並在合照上附註文字記載「一直以為自己很幸福,結果被別的女人破壞了,有誰認識照片上的女人是誰,請告訴我一聲,萬分感謝」以及在臉書留言內容中發表「長成這樣還來破壞我的家庭,可悲」等文字。被告即以上開之方式侮辱並指摘告訴人為破壞其與配偶感情之人等與公共利益無關屬於私德事項之內容,足生損害於告訴人之名譽及人格,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及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等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之公然侮辱、加重誹謗等罪,依刑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業與告訴人成立調解,並已履行完畢等情,有本院106年度中司附民移調字第47號調解程序筆錄影本及本院電話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且告訴人於106年8月17日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足憑,依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