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撫恤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2號上訴人 林豪哲
林慶耀 林俐瑩 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 律師被上訴人運鴻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雅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運鴻環保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撫恤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87,301元,應繳之裁判費為新台幣19,1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勞工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書記官何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