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重家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除財產代理人或繼承人資格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家訴字第18號抗告人 黃揭掀 代理人 黃一青
2114USA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黃一珊 、 陳玉真 間請求撤除財產代理人或繼承人資格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10月31日本院之裁定提起抗告(其書狀表明「上訴駁回判決」,經本院於100年11月24日函詢其是否為抗告之意,抗告人於同年月29日收受,然迄未陳報,本院依其書狀所載意旨,應係誤抗告為上訴)。查本件應徵抗告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書記官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