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4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406號聲請人 趙倩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101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司催字第118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司催字第118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4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書記官楊馥如┌──────────────────────────────────────────────────┐│附表:100年度司催字第118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 虞幼祥 │陽信商業銀│22798│60,000元│100年11月1日│AD0000000│││││行民族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