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柏村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0年度聲沒字第54號,偵查案號:109年度毒偵字第2014號、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0號、第、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合計驗餘淨重陸點叁玖伍公克及分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柏村於民國109年2月15日晚上某時許,在新竹縣○○鄉○○街00巷0弄0號租屋處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為警於109年2月16日晚上6時30分許,在新竹縣○○鄉○○路0號前查獲,並扣得其所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毛重分別為7.0公克、1.3公克)。又於109年9月19日下午某時許,在其友人位於新竹縣新豐鄉某住處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為警在於109年9月19日晚上7時7分許,在新竹縣○○市○○路000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安非他命吸管2支及安非他命殘渣袋1個等物,而被告上開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014、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0號、第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惟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毛重分別為7.0公克、1.3公克),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及安非他命吸管2支及安非他命殘渣袋1個等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為此,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陳柏村於民國109年2月15日晚上某時許,在新竹縣○○鄉
○○街00巷0弄0號租屋處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為警於109年2月16日晚上6時30分許,在新竹縣○○鄉○○路0號前查獲,並扣得其所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毛重分別為7.0公克、1.3公克)。又於109年9月19日下午某時許,在其友人位於新竹縣新豐鄉某住處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為警在於109年9月19日晚上7時7分許,在新竹縣○○市○○路000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安非他命吸管2支及安非他命殘渣袋1個等物,而被告因上開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014、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0號、第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並經本院核閱前開偵查卷確認無訛。
㈡被告為警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經送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於109年3月2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實驗室分析編號:DAA0438、DAA0439)及真實姓名與代號對照表在卷可參(見109毒偵304卷第24頁至第26頁、第72頁、第76頁至第80頁),堪認前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關於上開毒品之包裝袋部分,依現行檢驗方式乃以刮除方式為之,包裝袋上仍會摻殘若干毒品無法分離,自應一體視為毒品部分,依前述規定併宣告沒收銷燬之。
㈢至扣案之安非他命吸管2支及安非他命殘渣袋1個(保管字號
:110年度保字第9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09毒偵2014卷第55頁),雖係被告所有供施用毒品所用之物,然該吸管2支及安非他命殘渣袋1個,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
年6月28日竹檢永純字第2590號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予以廢棄(見109毒偵2014卷第80頁),茲扣案之吸管2支及安非他命殘渣袋1個等物既經檢察官以處分命令廢棄而不存在,即無再聲請本院宣告沒收之必要,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書記官吳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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