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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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58號原告 林海永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信次 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後返還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予原告。是請查報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約多少平方公尺?(若全部占用,亦需陳報;並以地籍圖影本繪製略圖)及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使得本院裁定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之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分割前手抄本登記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全部、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提出原告起訴所稱「前案裁判分割共有物判決」影本全部(含附圖)。
四、提出被告林信次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