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抗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626號抗告人 尤奕鑫 (原名 尤逸馨
賴潁銓 (原名 賴冠宏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蘇叔僧張亞強 間清償債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4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為法院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不得抗告。又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於原法院民國(下同)106年1月23日105年度訴字第544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法院於106年3月2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該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揆之前揭規定,依法不得抗告。抗告人提起抗告,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郭瑞蘭
法官黃若美法官許純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書記官任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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