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字第1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1528號上訴人 李保承 被上訴人 林蘭坤 上列當事人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本院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481條,於上訴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6年5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7頁),茲已逾期,上訴人仍未補正,其上訴自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彭昭芬
法官丁蓓蓓法官蕭錫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書記官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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