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349號上訴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被上訴人縉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胤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72元(即上訴人主張因更正分配表所增加分配之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228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書記官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