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調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司調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召開推廣工業會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調字第7號聲請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聲請人聲請召開推廣工業會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均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已有規定。又按有無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法院得斟酌各種客觀情事認定之。又按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同法第405條第1、2項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依法繳納聲請費,且其聲請狀記載之相對人地址「金門縣○○鎮○○路○○○○號」,於金門地區乃無上開門牌號碼存在,再其聲請狀係記載諸多相對人名稱、姓名,惟該諸多相對人之住居所究竟為何,則有不明,是本院爰函請聲請人限期補正(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二)補正所有相對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三)相對人為公司者,補正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等事項,然聲請人迄未繳費亦未補正任何事項,致本件調解程序無法進行,而觀聲請人在臺灣其他法院亦遞出相類之調解聲請狀,也係有未繳費、未補正必要事項之情事,有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結果可按,準此,本院可認聲請人雖具狀聲請調解,但並無聲請調解之真意,且由聲請人僅林林總總羅列諸多之相對人,卻未能一一具體表明與該諸多相對人等間之調解標的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為何,本院客觀上亦顯得認該諸多相對人等無可能與聲請人達成調解之望,故本院爰應予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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