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23號原告 黃國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惠萍 間請求返還出資額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