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532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賴麗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48,073元,及自民國96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4年7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98年7月6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8.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乙份可證。依消費性貸款總約定書第六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查債務人於民國95年6月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向各參與協商之債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約定自95年6月起,分80期,利率3.88%,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例清償各項債務,至全部清償為止。惟詎料前開債務協商僅繳11期即未依約履行,現欠本金148,073元,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協議書第三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各債務並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契約約定辦理。爰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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