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340號聲請人 陳銀諺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陳銘德 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陳銘德(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彰化縣○○鎮○○路○○巷○○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7年12月24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銘德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