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訴字第95號上訴人即被告 簡詩濃 被上訴人即原告 簡順良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4月12日107年度家繼訴字第9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用,依上訴聲明狀所載,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7,821元(計算式:遺產金額13,004,750元×應繼分1/7=1,857,8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1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家事庭法官姚重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書記官林哲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