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22號聲請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三三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等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罪│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法院、│判決│法院、│確定││號│名│││案號│日期│案號│日期│├─┼───┼─────┼──────┼────┼──┼────┼──┤│1│施用第│有期徒刑一│96年4月4日│台中地院│96年│台中地院│96年│││一級毒│年,經減刑│晚間9時35分│96年度訴│9月│96年度訴│10月│││品│為有期徒刑│許│字第1595│14日│字第1595│8日││││六月││號││號││├─┼───┼─────┼──────┼────┼──┼────┼──┤│2│施用第│有期徒刑八│96年4月3日│台中地院│96年│台中地院│96年│││二級毒│月,經減刑│晚間9時35分│96年度訴│9月│96年度訴│10月│││品│為有期徒刑│許│字第1595│14日│字第1595│8日││││四月││號││號││├─┼───┼─────┼──────┼────┼──┼────┼──┤│3│施用第│有期徒刑一│96年7月30日│高雄地院│96年│高雄地院│96年│││一級毒│年│上午某時許│96年度訴│9月│96年度訴│10月│││品│││字第3690│29日│字第3690│29日││││││號││號││├─┼───┼─────┼──────┼────┼──┼────┼──┤│4│施用第│有期徒刑九│96年3月25日│本院96年│96年│本院96年│96年│││一級毒│月,經減刑│晚間8時許│度訴字第│11月│度訴字第│12月│││品│為有期徒刑││2120號│14日│2120號│19日││││四月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