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48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4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48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3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6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陳秀貞法官陳雯珊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書記官陳彥樺┌────────────────────────────────────────────────────────┐│附表:98年度除字第1484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華南永昌永昌基金受益憑證│Z0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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