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48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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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4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48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6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7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附表:98年度除字第148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002│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200││└──┴───────────────┴──────────────┴────┴───┴────┴───┘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書記官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