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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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27號原告乙○○
號1樓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3萬58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鶴齡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書記官馮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