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2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2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429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毒品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371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上訴台灣高等法院,經本院以90年度上訴字第2247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93年9月21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96年11月6日核准假釋出獄,此有該部矯正司民國96年11月6日,法矯司字第0960907289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張傳栗法官陳祐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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