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上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上字第441號上訴人巨環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 律師被上訴人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 律師
吳佩真 律師
參加人臺灣國際商業機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志祥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 律師
范瑞華 律師 王龍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中,關於事實及理由欄壹、程序部分之記載,書為「而兩造與參加人訂立三方協議書」者,更正為「而被上訴人主張兩造與參加人訂立三方協議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亦即判決第2頁第6行「而」字後漏載「被上訴人主張」,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蘇瑞華法官李瓊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書記官王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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