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9號上訴人 丘君祐
蔡芝翊 被上訴人 李采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2年重訴字第39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21,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法院書記官戴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