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214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永慶選任辯護人曾泰源律師被告劉美珠選任辯護人 吳振東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所為之102年度易字第214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參、實體事項、三、2.、第48行內關於「。」之記載經核為「,」;五、第11行內關於「反」之記載應為「且」;參、實體事項、五、第12行內關於「合於」之記載應更正為「與」。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參、實體事項、三、2.、第48行內關於「。」之記載經核為「,」;五、第11行內關於「反」之記載應為「且」;參、實體事項、五、第12行內關於「合於」之記載應更正為「與」,旨揭部分之記載顯係誤寫、誤算,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之顯然錯誤,爰依前揭法條及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予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廖曉萍
法官林季緯法官廖晉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書記官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