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花小字第889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高雄市,有戶籍謄本可參,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法院書記官紀龍年